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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盟直单位第一批行政审批保留项目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20号
来源:   作者: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08-26 02:42:00

兴署办发〔20082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公布盟直单位第一批行政审批

保留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内政发〔200397号)要求,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盟直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盟行署同意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17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78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5项,服务性项目14项,现予公布。

未予公布的盟直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今后未经审核公布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附:盟直单位第一批行政审批保留项目

 



二○○八年七月二日                 

           

 

盟直单位第一批行政审批保留项目

 

序号

 

      

        

1

1)盟环保局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

2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10条国务院令253

3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购置文件使用废弃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2

4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令408

5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910

6

 

6.危险固体废物异地转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

7

 

7.境外废物进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

8

2)盟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9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0

3)盟安监局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

11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16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2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16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序号

   

     

        

13

 

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安全生产法》第23

14

4)盟气象局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顶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序号378。《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5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资格认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16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17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

18

5)盟水务局

1.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48

19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

20

 

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检查验收核准

《水法》第53

 


 

 

 

序号

  

    

              

21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水法》第38条、

《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22

 

5.渔业船舶检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法》第34

23

 

6.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

24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

25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

26

 

9.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27

27

 

10.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及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第29

28

 

1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

 

29

 

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

《水土保护法》第19

30

 

13.水利工程开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