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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21号
来源:   作者: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07-07 10:41:00

兴署办发〔20082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教育发展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教育局组织制定的《兴安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兴安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

  为了加强全盟的民族教育工作,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3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0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盟关于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贯彻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方针,扎实推进民族教育发展和提高,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实施科教兴盟、人才强盟战略,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和谐兴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思路

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根本目的,促进民族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促进民族教育发展方式从重视规模速度向着力提高质量效益转变,建立以优质、高效、创新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水平,努力使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族教育。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基本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需要,结构与布局比较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点和时代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我盟实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局面,保持我盟民族教育在学校管理、教育质量、教育科研等方面处在全区先进行列。到2010年的具体目标是:

——积极创建一批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的民族教育品牌学校。全盟要有1所民族高中(2009年)、3所民族初中(2008年、2009年、2010年各1所)、4所民族小学(2008年、2009年各1所,20102所)和2所民族幼儿园(2009年、2010年各1所)进入全区(全国)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

——全盟蒙古语授课学前一年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60%以上;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进一步调整民族中小学布局,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族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使农村牧区的苏木乡镇民族中学和中心校基本实现寄宿制。

——加大对民族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管理型”、“专家型”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加强民族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实施新课程和素质教育的能力,提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水平,促进教师师德师风显著提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精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能力突出、学科配套的“双语型”、“科研型”民族教师队伍。

——以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优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四、重点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意见》和我盟《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盟具体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旗县市要以巩固提高为战略抓手,按照学校建设标准化、办学行为规范化、事业统筹一体化、教育平台信息化、教学改革科学化的要求,推动民族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力争使全盟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在办学条件、布局结构、均衡发展、控制辍学、学校管理、素质教育等方面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巩固提高标准。

(二)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科右前旗于2008年(或2009年)要在政府驻地恢复建设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扎赉特旗于2009年(或2010年)要在政府驻地创建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科右中旗要进一步加大对直属民族幼儿园的投入,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乌兰浩特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市民族幼儿园的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水平,同时要重视和加强朝鲜语授课民族幼儿教育发展问题;突泉县要在蒙古族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办好加授蒙古语文的中心幼儿园;阿尔山市要办好市直幼儿园的民族班。要加快全盟苏木乡镇民族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步伐。各旗县市要根据自治区《意见》、我盟《实施意见》和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的保障性政策,允许现阶段民族中心幼儿园附设在中心小学,并将其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苏木乡镇公办民族中心幼儿园。各旗县市的财政、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民族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民族学前班办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水平。各旗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尽快部署和切实解决好高中阶段民族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改扩建现有民族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民族职业高中建设,通过加强现有民族职业高中的建设或单独创办民族职业学校或在普通民族中学附设职业教育班或在汉授职业高中开办民族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民族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盟职业教育同步发展。要广泛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富余劳动力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三语”教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蒙古语授课小学坚持从一年级开设汉语课,从三年级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地方可从一年级开设外语课);蒙汉合校坚持对汉语授课的民族学生从起始年级起加授蒙古语文;蒙古语授课高中要坚持举办“三语”实验班,不断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以此带动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加强新课程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国家级“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盟旗两级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会和兴安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研究会的作用,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进一步落实民族中小学“两主一公”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内财教〔2007861号文件规定)。各旗县市要参照此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高中特困住宿学生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蒙古语授课的高中阶段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制度,经费由旗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盟本级已从2008年起每年设立了1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相应额度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全力提升民族教育办学水平,促进民族教育的均衡发展。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应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相一致,现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要加快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重点解决民族学校寄宿条件不足问题。要根据教学需要,配齐中心校以上学校的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配齐配全教学仪器设备,加强实验教学。加快民族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水平,充分利用远程教育信息资源,切实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七)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全力畅通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渠道,建立为教师队伍不断输入新生力量的有效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加强民族幼儿园(学前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培训工作,通过专业函授、自学考试或教育部门认可的转岗培训等方式,保证教师学历达标,专业合格率逐年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意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着眼,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倾斜政策和得力措施,保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盟行署成立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陈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姜天虎  盟行署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盟教育局局长

成  员:姜    盟编办常务副主任

    邰春哲  盟教育局副局长

        盟发改委副主任

    刘春元  盟财政局副局长

        盟人事局副局长

    张文侠  盟民族事务局副局长

        盟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主任由邰春哲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立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制度。盟行署定期召开民族教育专题会议。建立盟级领导联系民族学校制度和盟直部门扶持民族学校制度,切实解决好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把重视民族教育发展、确保民族教育投入、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规政策和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情况列为对各旗县市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市要参照此做法做好相应工作。

(三)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执法检查和督导评估力度。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现象。各旗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本地人大、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对本旗县市的民族教育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

六、检查验收

(一)各旗县市应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报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盟行署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在旗县市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督导“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对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结果报盟行署,2010年对工程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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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教育  民族教育  发展  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0877印发


 共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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