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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实施
来源:   作者: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07-28 01:20:00
去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条例》,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行政法规。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责,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公开的范围,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获取公开主体制作、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这两类公开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也适用于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比如,兴安盟政府门户网站上就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社会公众可以上网点击,查询兴安盟行署和行署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还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且及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该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制作、保存信息的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创政务公开工作新局面
 
    3、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4、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5、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6、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
    7、公开政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8、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9、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10、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2、推进政务公开,构建和谐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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