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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兴署字〔2007〕39号
来源:   作者: 【字号 】 发布时间:2007-07-11 01:10:00


兴安盟行政公署

关于加快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兴署字〔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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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抓住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盟劳动密集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吸引盟内外投资者积极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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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过程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企业,也是产成品成本构成中活劳动消耗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构成、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对较低,具有投资较少、吸纳劳动力较多、技术操作规程简便、资金周转较快的特点。在当前我盟生产技术水平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既符合我盟盟情实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盟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又能有效规避自有资金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相对不足,从而有效地积累建设资金,逐步解决我盟城乡居民就业难和收入水平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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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意义

     1、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我盟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较多,而资金、技术等要素相对稀缺,是我盟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表明,凡是人口多、资本稀缺的地方,其产业结构都要经历由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演进的过程。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高度重视民生和改善民生,把吸收资本、集聚人才、引进技术、搞好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创办、经营管理和发展作为兴盟安民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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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劳动密集型企业较之于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能够更多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特别是众多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一单位固定资本所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要数倍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大企业。到2006 年底,我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平均水平的73.2%;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平均水平的73.4%,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区处于较低水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缓慢,就业渠道狭窄,就业率低,城乡居民缺乏长期稳定的增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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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发展小城镇关键在于培育小城镇经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经济载体。被称为小城镇建设典范的“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原动力,进而实现了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推进。因此,我们必须紧密结合盟情实际,既要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巩固和壮大城镇经济,还要通过培育大批有实力和有活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不断推进我们自身的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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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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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兴安为主要发展目标,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自治区支持东部盟市快速发展的大好机遇,把握好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部分产业向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发展壮大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引进和培育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有目标地承接东部转移产业。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政策落实力度,逐步形成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产业布局结构相对合理、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持续增强、就业容量不断扩大、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迅速发展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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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原则

     ––利于就业原则:        鼓励发展有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产业和企业,制定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措施。既要考虑促进发展,也要考虑充分就业;既要重视集约发展,也要考虑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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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优势产业原则:     积极发展和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项目,立足我盟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有利于全盟产业和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积极扶持国家鼓励的产业,慎重对待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产业,禁止引进国家淘汰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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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导向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组织和引导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全面加快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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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惠互利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引进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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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参与传统产业的提升和改造,努力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真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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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打造生态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培育绿色品牌、构建和谐兴安、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兴盟安民、进而强盟富民作为我盟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生态与生存、发展与环保、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我盟经济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   二、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适用范围和重点扶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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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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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在我盟劳动就业方面作用突出、负债率低、成长性好、就业潜力大的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商贸流通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0年第七号令)的科技型、环保型、节能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3、对现有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大幅度增加就业岗位的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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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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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实际,确定如下行业和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服装、鞋、帽制造业;

     (二)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三)农畜食品(蔬菜)加工业;

     (四)医药制造业;

     (五)机械制造业;

     (六)建材制造业;

     (七)工艺品及其他;

     (八)化学及化学制品业;

     (九)现代物流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

     (十)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

     上述行业享有《意见》规定优惠政策的我盟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不能高于60%,企业成长性要好,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劳动者人数要超过50人(含50人)。

    三、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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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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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企业征地过程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实行有偿使用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其他费用。企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

     2、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可减收用地所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除外)。

     3、外来劳动密集型企业兼并、收购我盟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4、企业按照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土地出让金: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与当地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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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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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我盟境内国家鼓励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从今年开始至2010年年底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返还企业,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对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4、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7、除享受兴安盟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还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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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电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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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盟内现有的对地方经济拉动力强、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电力部门在发电价格下调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其用电价格,执行相对优惠的用电政策,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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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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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及项目,均纳入盟科技计划基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产业、企业和产品优化升级。

     3、盟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积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努力探索和积极推行适应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

     4、积极培育和做强我盟信用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优先为各类成长性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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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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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降低准入门槛。列入鼓励范围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次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允许在两年内到位,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允许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企业登记时,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通讯、水、电、汽供应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3、规范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简化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

     4、在制定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中,应该将现代物流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之中,以保证用地需求和布局合理。

     5、实行挂牌保护。对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引进的招商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所在旗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其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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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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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注册经营地在兴安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盟内劳动力,组织开展上岗技能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合格并最终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人均800元的补助。

     2、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审核权限。享受劳动就业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持有《下岗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50%贴息,中央和地方分别各承担25%。

     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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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政策,选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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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趋势,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吃透政策,围绕国家产业发展走向和市场、资源、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时筛选、滚动储备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项目,完善劳动密集型项目储备库。及时掌握信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时申报有利于我盟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发展的项目。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有希望拿到手的项目,应上下配合、环环紧扣、多方争取、合力攻坚,以确保更多的项目尽早落地。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搞好调度和协调服务,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及措施,强化监督,层层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如期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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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方配合,通力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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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全盟上下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抓总的主体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立足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快园区建设,为引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创业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使工业园区成为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重要基地。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规模效益。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制定便利化措施入手,从快、从便、从优地做好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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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服务,优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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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和制定适合我盟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引导扶持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对引进的重大劳动密集型项目,可特事特办。建立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领导服务直通车”制度,对于该类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级党政部门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解决。要加大对招商引资力度,注意发挥专业招商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种传媒平台,广泛宣传我盟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创办、引进、发展和壮大我盟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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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搞好培训,抓好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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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各类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我盟广大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广大干部的依法执政、诚信服务教育,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把人才培训作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基础,科学制定企业人才培养规划,建立一套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形式灵活、适应市场变化及企业发展需求的培训工作服务体系。将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纳入全民素质提升工程当中,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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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维护权益,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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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及依法维权、市场引导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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