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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抓住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盟劳动密集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吸引盟内外投资者积极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过程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企业,也是产成品成本构成中活劳动消耗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构成、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对较低,具有投资较少、吸纳劳动力较多、技术操作规程简便、资金周转较快的特点。在当前我盟生产技术水平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既符合我盟盟情实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盟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又能有效规避自有资金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相对不足,从而有效地积累建设资金,逐步解决我盟城乡居民就业难和收入水平低的问题。 (一)重大意义 1、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我盟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较多,而资金、技术等要素相对稀缺,是我盟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表明,凡是人口多、资本稀缺的地方,其产业结构都要经历由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演进的过程。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高度重视民生和改善民生,把吸收资本、集聚人才、引进技术、搞好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创办、经营管理和发展作为兴盟安民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 2、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劳动密集型企业较之于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能够更多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特别是众多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一单位固定资本所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要数倍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大企业。到2006 年底,我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平均水平的73.2%;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平均水平的73.4%,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区处于较低水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缓慢,就业渠道狭窄,就业率低,城乡居民缺乏长期稳定的增收来源。 3、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发展小城镇关键在于培育小城镇经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经济载体。被称为小城镇建设典范的“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原动力,进而实现了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推进。因此,我们必须紧密结合盟情实际,既要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巩固和壮大城镇经济,还要通过培育大批有实力和有活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不断推进我们自身的城镇化进程。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兴安为主要发展目标,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自治区支持东部盟市快速发展的大好机遇,把握好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部分产业向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发展壮大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引进和培育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有目标地承接东部转移产业。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政策落实力度,逐步形成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产业布局结构相对合理、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持续增强、就业容量不断扩大、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迅速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基本原则 ––利于就业原则: 鼓励发展有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产业和企业,制定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措施。既要考虑促进发展,也要考虑充分就业;既要重视集约发展,也要考虑增加就业岗位。 ––扶持优势产业原则: 积极发展和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项目,立足我盟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有利于全盟产业和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积极扶持国家鼓励的产业,慎重对待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产业,禁止引进国家淘汰的产业。 ––市场导向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组织和引导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全面加快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 ––互惠互利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引进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实力。 ––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参与传统产业的提升和改造,努力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真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打造生态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培育绿色品牌、构建和谐兴安、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兴盟安民、进而强盟富民作为我盟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生态与生存、发展与环保、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我盟经济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适用范围和重点扶持产业 适用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在我盟劳动就业方面作用突出、负债率低、成长性好、就业潜力大的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商贸流通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0年第七号令)的科技型、环保型、节能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3、对现有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大幅度增加就业岗位的现有企业。 重点产业: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实际,确定如下行业和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服装、鞋、帽制造业; (二)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三)农畜食品(蔬菜)加工业; (四)医药制造业; (五)机械制造业; (六)建材制造业; (七)工艺品及其他; (八)化学及化学制品业; (九)现代物流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 (十)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 上述行业享有《意见》规定优惠政策的我盟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不能高于60%,企业成长性要好,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劳动者人数要超过50人(含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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